西渝高铁达州南站2号八线特大桥首联连续梁浇筑完成
而对于行政机关内部的程序建设,关注严重不足。
例如,若是没有历经民族之矛数十年之久的游击战争,曼德拉的非洲人国民大会就不可能得到掌权的机会。由于左翼和右翼的极端势力在选举中得票寥寥无几,温和派抓住有利时机,起草了一部民主宪法,在随后的全民公投中,这部宪法得到了选民压倒性多数的支持。
有些时候,新精英的宪法会允许旧精英保留一定程度的权力份额,而有些时候却不会如此。相反的发展将出现在法律人以及其他职业人士中间,他们尝试着解释宪法传承至今的含义。在内部人宪制的场景内,政治当局仍可以维持对局势的掌控——他们做出策略性的让步,从而挫败造反运动。如果同内部人模式中作为责任政府之先例的务实改革立法相比,这种内部人-外部人的交易会形成一种看起来非常不同的宪法。西班牙内战的痛苦记忆萦绕不去,由胡安•卡洛斯国王所领导的温和派决定先发制人,他们同佛朗哥的死敌形成了和解,以此避免另一场革命性的颠覆。
当东德的游行示威者高唱我们是人民(Wir Sind das Volk)时,西德宪法法院的副院长恩斯特•戈特佛里德•马伦霍尔茨曾坚持主张,政府肩负着一项崇高的义务,要召集代表着全体德国人民的制宪会议,商讨出一部真正的宪法。虽然后佛朗哥宪法在过去一代人的时间内有着相对良好的表现,但是它始终未能让许多巴斯克人和加泰罗尼亚人信服宪法的正当性——正是因此,现在围绕着加泰罗尼亚地区独立的公投条件,形成了在马德里和巴塞罗那之间的冲突。在民主政治已经成为举国上下一致公认的政治秩序诉求的语境中,公权力机构理当在重大政治问题上释放相关公共信息,重大政治决策应当让国民充分知晓,也就成为中国现行宪法所创设的宪政主义法权安排之应有逻辑。
喻国明(主编):《中国社会舆情年度报告(2013)》,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13年6月第1版,页13、15。更何况还不包括当时被官方认定为网络谣言,但时候证明并非谣言,而是真切情况的那类先于官方信息而出现的小道消息。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要知道,社会稳定并非将所有事物归类于己并予以全力控制,团结大局也并非总是官家一言堂,毕竟,社会稳定和秩序井然本身不是目的,它们只是意味着公共法权遵守自我设限的边界,各种公民权利可以得到行之有效的制度保护。
遵照之前分析所揭示的问题指向,与其通过司法解释来建构管束手段,不如通过完善相关信息流通制度和建立健全相关公共领域以让国民充分参与论政治,进而真正消除这种不实言论和小道消息所得以产生的土壤。因此,需要阐明互联网上的信息生成和传递作为国民公共信息获取程式的必要性,澄清政治公议的宪法化展开逻辑,为网络谣言所犯政法禁忌解套,实现借助互联网有别于官方话语系统的政治公议的常态化和合法化,并最终寻求其正当性的法理根基。
同时,由于表达渠道受阻,可获得信息无论在数量还是在真实性方面,都缺少制度化的保证,导致借助互联网传递的信息本身存在着极大的不确定性,大量带有诉愿性质的信息因为传递过程中的叠加效应而或者放大了诉求,或者是以更为极端的表达方式被表达出来。通过强化国家在公共信息输出层面所担负义务的法律机制安排,为政治公议行为实现去事件化和非事件化,为和平、理性、有序的多元主体参与民主政治提供一个从非制度化上升到制度化的通道,为相关的公共政治决策的理性形成提供充分契机,缓解弥漫在公共政治中的对公权力的不信任,舒缓凝聚在公意主题事件背后的多元利益矛盾和冲突所带来的社会紧张。(26)关于社会心理层面认知意义上的谣言以及其在互联网上的具体表现和生成机制,参见[美]卡斯•R.桑斯坦:《谣言》,张楠迪扬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0年10月第1版,页50。⑥在这样一个值数千年未有之钜劫奇变⑦的现代国家建设的历史绵延中,社会利益的重新分化组合造就了多元利益并存的格局,也致使社会政治格局的重新组合势所必然,在此基础上,对于公共政治的正当性的呼吁和参与公共政治运作的需求也就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公权力运行及其监督的制度化建设仍处于蹒跚学步的阶段,权贵交易和权贵资本主义的缔盟加剧了赢家通吃的社会政治格局,立法本身的阙如、模糊和相互扞格,一些官员的颟顸、专横和无知,司法运作的条块受限,导致了来自民间层面的有效监督机制无法获得制度化展开,宪法的先期承诺和权力实际运行之间的反差,使得对公权力进行恶意揣测已经成为了一种普遍社会心理现象。合法性资源的转移,并不是以颠覆既有的法权秩序安排为目的,而是要求既有的法权秩序安排和既有的宪政主义逻辑的许诺相一致,强化基于宪法文本解读的宪政主义法权体系。不仅如此,循此思路所建构的正义法律制度安排,也将极大地助推国民在此历史演进中的历史存在感,从而培育出一种具有强烈历史皈依感的民主法治文化。在文章的结尾处,仍有必要对这一问题做进一步的引申。
如果我们从互联网在中国的大规模民用化并成为国民学习操演民主政治的重要平台之后的发展状况来看,互联网上的信息传递过程就有明显的维权导向和寻求法律正义的导向,围绕着相关公共政治事件的信息生成和传导,多是依循现有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或遭遇纠纷作为出发点,而地方官员或权贵集团的独断专行或违法抗命正是其传递相关信息的核心所在,寄望于无数网民的关注并将事件信息扩散开去并形成一种社会压力,无非是将脱缰了的权力拉回到法律所框定的边界以内。毋庸赘述的是,基于公意主题事件而发端的互联网公共信息自发联动,并在一定条件下形成与事件真相相去甚远但却俘获社会公意并影响政治公议结构的不实信息,恰恰是因为驱策公权力机构担负相应信息释明义务的制度缺失所导致。
从这个层面上来说,逐渐放宽言论表达的制度化渠道,建立健全公共领域以催生民间智慧,建立健全公共政治事件相关信息及时全面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公开制度,提供基于程序合意的法权主义权利安排,建立从政治权力到公民权利之间的双向流动和相互承认的互信机制,建构弱势群体的基于平等保护逻辑的保护机制,建立诚实守信的政府公信力,完善权力监督问责制度以杜绝腐败官员连带损害政府和国家声誉,如此一来,无论是在传统媒介环境中流动的谣言,还是借助互联网的平面传播结构尤甚一筹的网络谣言,也就失去了得以形成的土壤,其所可能制造的对政府权威和政府公信的危害,在种种制度建设所带来的积极效应面前自然就会破产。(17)相比其他表达诉愿的更具有社会震荡效应的呈现方式,这种依靠众人窃窃的方式来传递和核实信息的方式,既有效地传递了相关信息背后的关注力量,也为权威机构在对凝聚在公意主题事件背后的民意的充分考量和对事件的适时介入以及对相关矛盾的消除提供了准确的信息参数。
1978年自中国告别革命迈向常态社会建设以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纲举目张不仅创建了一个巨大的经济体和物丰民裕的总体经济情势,更为重要的是,社会生活的民主化、法治化也开始深入人心,普法运动和法治理性主义引领下次第展开的立法运动互为推手,令中国开始迈上了建构作为法律共同体的现代国家的征途。2013年公安部部署在全国各地针对网络谣言的专项行动,对秦火火立二拆四等从事网络谣言生产和传播的网络大V进行抓捕并让他们在中央电视台亮相认罪。进入专题: 网络谣言 信息公开 政治公议 事件解套 宪法正义 。信息输入渠道狭窄化的另一端连着政治公议表达渠道的狭窄化。(25)富勒就将要求不可能为之事的法律直斥为神志健全的立法者不可能为的荒诞不经之事。(19)参见[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刘为等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年7月第1版,页4。
如果动辄启用制度性暴力来矫治、惩罚互联网上的失真信息,不仅无法解决互联网信息传播的痼疾,反而会导致本可以在制度轨道上有效化解的社会政治矛盾进一步激化。但利用小道消息和流言蜚语来核实相关信息真实并形成真实倒逼机制,要求公权力做出有效应对的政治公议,则属于人民主权逻辑下国民参与政治的一种具体权能形式。
在公共信息公开的相关制度建设仍付阙如,传统媒体因面临重重束缚而未能形成引领公共舆论的重要平台的语境下,相关公意主题事件和互联网的平面信息传播结构的伴生状况会进一步加剧政府公共信息和传统媒体的公信力危机:一旦发生了突发性事件,如果媒体不报道,人们就会听取网络上的传言。一方面,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更容易受到来自无处不在的公众的多层面、多角度关注,公权力以及官员的权力行使行为更容易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公权力朝向透明化运作也因此获得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和社会支持。
这种双向协同机制的制度化,为缓解不真实信息向某种集体行动的方向发展预留了足够的制度运作空间,也对公意主题事件进行了脱敏化处理,假如对这类事件的政治敏感成色进行降解,让这类事件以及其在国民政治公议中去政治化,恢复其常态、常青、常理和常规,使其成为常态的国民政治公议形式。这样的要求与认知的基本逻辑严重违逆,也显然违背了现代法治的基本品行,(25)更是对现代民主治理的基本原则和国民参与政治的热切之情的置若罔闻。
(11)但既有的研究表明,如果传播媒介受制于权力管束而不具备信息真实的传输功能,国民获得公共信息以进行公共政治判断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互联网固有的多中心话语叙事和个体化信息制作模式,使得公权力自身的公信力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在权力的动机不明时,谣言女神就出现了。喻国明(主编):《中国社会舆情年度报告(2012)》,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12年4月第1版,页26-30。(32)徐运红:《微博参政暗含治理风险》,载《环球时报》2011年7月29日,第3版。
⑩关于民主正当和民主胜任的二元逻辑架构及其关联,参见[美]罗伯特•波斯特:《民主、专业知识与学术自由》,左亦鲁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5月第1版,页5。由于公意主题事件本身事关重大,具有强烈的社会关注效应,其中所涉内容往往与人们的正义感关系莫逆,公权力机构对这类事件的处置,对事件的继续发酵有着切实影响,因此,作为公权力本身所负载的法定义务,公权力机构将相关事件的信息按照法律程序的安排,选择在合适的时间、以适当的途径,向社会充分、完整地披露,就构成了整个政治公议得以有序、理性、合法地展开的关键。
政治公议所表征的公共舆论是权力与权利各方、权势人物、社会公众和社会精英共同营造的,而不是权势人物与权力当局的专利品。[法]邦雅曼•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阎克文、刘满贵译,上海:商务印书馆1999年1月第1版,页67。
作者在第三节第(四)国家作为立法者,是一种立基于公民共同体的法律共同体中对前揭世俗主义取向的立法进路所存在的缺陷从国家法权一体化和不能背离基本价值攰训的角度进行了批判。互联网提供了一个大众参与的平面结构。
二、信息公开的必要性与政治公议的正当性 围绕着抽象公共政治问题和具体公共政治事件而生成的网络谣言在互联网上的盛行,体现了在社会利益多元化及其剧烈冲突,以及传统媒体进入机制的狭窄化这一大背景中,转型中国的底层民众法治意识的觉醒,参与公共政治热情的高涨以及受制于利用公共媒体渠道之有限下,权利实现手段的自发性。这种对国民获取公正信息的正当性和现实困境的忽视乃至是无视,所蕴含的是一种政治上的无知和无能,也是一种政治伦理层面上的不负责,更体现了掌权者的倨傲态度。在当包括报章杂志、广播电视在内的传统主流媒体囿于自身所受到的种种限制而在重大公共政治事件中缺席或出场延迟或选择性报道而导致其公信力大打折扣之后,互联网就成为了传播这类事件的首选,互联网总是会跑到主流媒体前面,以微博、微信等为典型代表的社交媒体,已经成为了重大公共政治事件的首席播报员。(13)季卫东:《论中国的法治方式:社会多元化与权威体系的重构》,《交大法学》2013年第4期,页5,22。
网络谣言在生成、传播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随机性特征,常常使现有的各种规制手段陷于失效而又不得不勉力为之的尴尬境地,这不仅说明规制手段本身或是文不对题或是存有规避问题实质之嫌疑或是存在着严重致命缺陷,更重要的是,它还说明处于社会急剧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生活已经进入一个日益复杂和多元的关口,由于种种利益纠葛、社会矛盾的多元交错,致使整个社会矛盾和解决矛盾的政治法律手段陷入到风险的社会放大这一怪圈中,因此需要辩证理性地审视这一复杂的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并在宪政法权安排的宏观视角和面向未来的历史意识中建构对多元利益冲突和利益表达样式的制度法理。(20)关于这一现状的实例分析,参见余凌云:《政府信息公开的若干问题:基于315起案件的分析》,《中外法学》2014年第4期,页907,907-924。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16)参见赵鼎新:《民主的限制》,北京:中信出版社2012年11月第1版,页181。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宽容这个聚讼纷纷地通过互联网传播和集成的信息核实过程,尊重、保护并有效吸纳聚集在公意主题事件背后的民意,最大的赢家不是别的,而是宪法制度本身,是政治国家自身。四、政治公议的合法化机制 时下中国的问题在于,既有的制度安排,从政府体制和功能设置、财产权利保护机制、劳资关系的定型化和法治化到具体的权利纠纷及其救济,由于制度建设跟不上时代的要求,以至于公权力私用、滥用的情形在所难免,由于权力制约机制建设未臻完善,权力纠纷解决机制和救济机制的制度化建设也面临着重重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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